法律分析: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解決流程許可證解決流程
1、經營單位或個人提交開辦申請。
2、文化部門組織現場堪驗。
3、現場堪驗合格後,需提交以下文書:
1)工商部門的公司名稱或字號預先核準通知;
2)公司章程(個體除外);
3)上級主管部門的準許文件;
4)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登記表、《出工合格證》;
5)從業人員登記表;
6)場所設備資料;
7)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
8)消防部門的安全判定證明;
9)環保部門的噪聲判定證明;
10)經營管理規則;
11)音像制品曲目單、送審音像制品;
12)文化經營申請開業登記表。
14、區文化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市文化局審批。
15、市局審批合格發放經營許可證。
16、持許可證到公安、工商部門辦齊有關證照後方可開業經營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