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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考勤管理規定範文(兩篇)

篇壹: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壹、委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機關及委屬各事業站所應實行考勤簽到制度,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通知作相應調整)。機關考勤由委監察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業站所考勤由各單位組織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人員壹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外出,應提前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備案,說明外出事由和時間,並不得委托代簽。

四、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學習當天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履行登記手續。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

五、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中層副職以下人員請假1天以內者,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分管主任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者,由分管主任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分管主任同意,報委主要領導審批。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準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壹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委人事科匯總備查。

六、實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並嚴格執行揚人社發[2015]30號《關於落實揚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業站所每月底及時將當月考勤情況報委監察室匯總,監察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考勤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 ,逾期視為認可。工作人員的全年考勤情況作為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壹項重要依據。

八、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簿、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壹、作息時間

1.“中心”實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

每周壹至周五為工作日,期間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中心”規定的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8:30―11:30

中午休息時間:11:30-13:00

下午工作時間:13:00-16:30

星期六、日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中心”執行考勤簽到制度,職工每日上班按時在部門簽到表上簽到。月末最後壹個工作日下午,各部門部長負責整理考勤統計,交綜合辦公室,作為職工當月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職工的遲到、早退、曠工、加班 進行考勤記錄。

辦公室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凡抽查到有遲到、早退現象的職工,當即按照“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凡抽查到部門負責人對遲到、早退現象未記錄的,1次扣除部門負責人10元。

(壹)關於遲到、早退、曠工的規定

為嚴格“中心”紀律,特制定如下規定(以職工月工資2500元為例):

1.遲到:

職工應在8:30之前到崗,8:30-9:00之間到崗者視為遲到。每月遲到超過3次的,每再遲到壹次扣除工資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的情況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時之內離開“中心”者視為早退。早退的處罰辦法為扣除當月日工資。

3.曠工:

沒有假條又沒有履行相關手續而無故未到崗者視為曠工。如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壹天,分別扣發此職工半日或壹日工資的3倍。當月累計曠工3天,年度累計曠工30天者按規定除名。

(二)關於事假、病假的規定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處理,可請事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壹小時。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聲明,回單位後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2天以內(含2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填寫事假條;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主管副主任簽字後方可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或外出離京)壹律報“中心”主任審批。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並扣除年底核算的相應月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半天,2天以內(含2天)病假只須填寫單位請假條,向部門負責人報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並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則按事假處理。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因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壹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

若存在在家辦公者,需經該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關於各種假別

1、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嶽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 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期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工作滿壹年已婚在職職工,與配偶不住在壹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滿壹年已婚在職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壹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壹方探親假壹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 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壹次,假期為20天。

3、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給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歲、女23周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則增加獎勵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節假日。

4、生育假 女職工的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壹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50%。

5、工傷假 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

6、路程假 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給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齡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壹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壹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壹).企業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範文(三篇)

(二).餐飲員工考勤制度管理規定範本

(三).機關事業單位考勤制度管理規定範本

(四).員工考勤制度管理規定範本(兩篇)

(五).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範本(三篇)

(六).物業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範本(三篇)

(七).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範文(三篇)

(八).學校教職工考勤制度管理規定範文(三篇)

(九).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範本(兩篇)

(十).員工考勤制度管理規定範文(三篇)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加班

如有特殊情況在正常工作日期間需要加班,需由部門負責人批準,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需經“中心”主管副主任以上批準,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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