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的銀行業務中,有壹部分金融機構並未納入存款保險體系。例如,包商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和遼寧太子河村鎮銀行,由於經營不善導致的破產,使得他們在2022年度未能繳納存款保險費用。這種情況並不罕見,銀行的合並也可能導致存款保險的變更。以銀保監會發布的文件為例,2021年,營口沿海銀行和遼陽銀行被遼沈銀行合並,因此,他們在那壹年不再獨立承擔存款保險,而是與遼沈銀行的保障政策相壹致。因此,對於那些因破產或合並失去獨立經營資格的銀行,其存款保險的繳納情況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