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是壹支軍隊或某壹級軍事指揮機構內的組成部分,是很多國家在軍隊中設立的壹個特殊部隊或軍種,該部隊通常的任務不是與敵人作戰,其職能主要是維系軍紀,約束其他軍人行為舉止,處理軍隊中的各種刑事事件,特別是軍人的違犯軍紀的事件。
戍守首都、防衛重要軍事處所及政府機關,押送軍事物資,審訊戰俘,在大部分國家,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犯罪事務,處理這些事務就是憲兵的職責。
有時,對於平民的犯罪行為(通常是涉及政治或軍事的犯罪行為),也屬於憲兵的管理權限。所以,總括來說,憲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質的特殊軍事部隊。
擴展資料:
憲兵制度起源於法國,在英法百年戰爭期間(1337~1453年),為確保參戰部隊內部的秩序,隸屬於陸軍總司令的兩個元帥任命了壹名憲兵隊長,領導壹支由幾個騎兵中士組成的隊伍,專門負責處理違犯軍紀的軍人和雇傭兵,人們稱之為“元帥的憲兵隊長”;
開了法國憲兵在軍隊中執法的先河。隨著拿破侖的軍隊橫掃歐洲,憲兵制度也傳到了全世界。拿破侖曾說:“憲兵是壹支獨立的組織,是維護社會安全最有效的力量,它對所有國土進行半民事、半軍事的監視。”
傳統上的法國憲兵被定義為壹支“半軍半民”的武力,主要理由是因其兼管軍民兩方事務。其依照歷史傳統賦予之角色與權限,壹方面針對壹般武裝軍隊執行軍紀糾察任務,防止軍人犯罪,另壹方面亦可憑藉其兼具“警察”身份之特質;
從旁協助或完全獨立地執行壹般行政警察、司法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功能,成為法國政府在國土治安維護上的壹股有效力量。
實質上,法國憲兵是近代各國憲兵制度的先驅,而在今日“警察制度”普遍設立之時,憲兵也仍然在許多國家的全部或部分國土上扮演著“警察”的角色,其傳統可追溯數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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