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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防衛的限制條件規定是什麽

限制條件之壹:無限防衛適用行為的限制-僅限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人身侵犯行為《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從這裏可以看出可實施正當防衛的不侵害法行為包括對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侵害行為;與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範圍相比,無限防衛的範圍顯然要小得多。《刑法》規定無限防衛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行為的防衛,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其中有些罪侵犯的是多客體),至於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踐中也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由此可見,可以實施無限防衛的侵害行為,僅是在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多種侵害行為中的壹種-對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行為。

限制條件之二:侵害行為的程度限制-構成嚴重犯罪的人身侵害行為《刑法》二十條三款規定的可以實施無限防衛的侵害行為***有六種。其中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是法律規定的嚴重犯罪侵害行為,易於理解和把握,不應再有什麽爭議。“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辦犯罪”是酌定掌握的侵害行為,因其缺乏法定的內函和外延,對這兩種侵害行為是否應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壹樣達到構成嚴重犯罪時才可實施無限防衛,構成了無限防衛爭論的核心。筆者持肯定觀點,可對侵害人實施無限防衛的“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為,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壹樣,應該是達到構成嚴重犯罪的人身侵害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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