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內家族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私人銀行客戶為委托人,信托公司為受托人,負責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產;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壹般主要為自然人(如父母、子女、親屬,或其他指定的人),也可以是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如公益信托項下的受益人)。委托人可指定監察人(又叫保護人,可選,非必須),負責監督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履行相關職責。
(三)境內家族信托與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具有理財性質的投資類信托不同,主要是依據信托法律賦予的信托財產獨立和風險隔離功效,為客戶設立信托將財產進行隔離設置,再對受托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提供信托受益權分配的事務性工作。
(四)家族信托信托結構和事務性管理部分,由合作信托公司負責設計和管理。
(五)家族信托業務中金融資產管理的投資服務部分,由合作信托公司擔任信托資產管理人。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可和合作信托公司協商采用雙財務顧問的形式,約定雙方在信托業務中提供財務顧問服務所對應金融資產的先後順序或各自分配不同比例,提出投資配置建議。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擔任財務顧問,僅在我行已審批的產品範圍內來提供投資配置建議。
(六)家族信托業務信托資產管理部分的交易載體:以家族信托業務的單壹信托計劃為主要交易載體。
(七)家族信托業務現金收益以及本金分配部分的交易載體:如是自然人作為受益人,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以家族信托業務指定受益人名下在我行開立的銀行賬戶為主要交易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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