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捕魚機器是非法的。任何具有充分、返分、計分、返分、返幣、返鋼珠、充值、返分等功能的電子遊戲設備。應當認定為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和設備。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要求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